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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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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1995]1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工作的管理,确保外建工程的质量,树立我区在国际建筑市场上的声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总结近年来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管理是指对自治区内各单位、各部门从事国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出国实施单位)等承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凡从事上述承包活动的单位,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的职责是:在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在自治区外经贸委的业务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方针政策,促进与国际建筑业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行业管理和服务性工作;平衡和组织设计、施工、安装力量;协调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工作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审核对外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资格;参与组织出国人员培训,确保出国人员的业务素质;搞好建设期间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审定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办法;及时交流有关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方面的信息,促进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工作的发展。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对外承包资质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内已取得对外经营权的设计、施工单位可独立承包国外工程。无对外经营权的一、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和甲、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与有对外经营权的单位合作承包国外工程。三级或三级以下的企业可分包或向出国实施单位提供劳务。各地、州、市的骨干企业或特殊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经自治区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在国外进行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外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项目经理证书,技术负责人必须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国外工程项目经自治区对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签定合同)后,其出国实施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报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查外出技术资质后,签发《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或《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作为出国实施单位对外承包活动的技术文本。
  《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和《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由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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